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3-05-30
假冒商標的刑民交叉案件,部分權利人會選擇在刑事案件結案后,提起商標侵權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本文來談一談該后續民事案件中最為重要的管轄和賠償額問題。
01.
關于管轄
一般而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刑民訴訟均由同一審判團隊審理。但在刑事案件結案后,另行提起的后續民事訴訟則并不必然由刑事案件受理法院管轄。原因在于,商標假冒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選擇范圍大于民事案件。其中,最為常見的不同是“網絡購買收貨地”“權利人住所地”作為管轄連接點的情況。
(1)網絡購買收貨地、權利人住所地均可確定刑事案件管轄法院
根據《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網絡購買收貨地、商標權人住所地均可視為犯罪結果發生地,進而確定管轄。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2021年發布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之六1認為,利用網絡平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犯罪行為涉及面廣,銷售鏈條上的人員往往分散在全國各地,只要有某地消費者在當地購買了侵權商品,就可以認為該地是犯罪結果發生地,該地就有管轄權。
(2019)魯01刑終463號、(2017)浙0521刑初252號案中法官均認為商標權人住所地可以視為是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生地,據此確定案件管轄法院。
(2)網絡購買收貨地、權利人住所地均不能作為商標侵權民事案件的管轄依據
網絡購買收貨地、權利人住所地不能作為商標侵權民事案件管轄連接點,在實務當中已基本不存在爭議。
(2020)最高法民轄9號裁定中,最高院指出:盡管根據民訴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除大量侵權商品的儲藏地以及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的所在地外,僅侵權行為的實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而不再依據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因此,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的“網絡購買收貨地”“權利人住所地”均被排除在管轄連接點之外。
此外,為了避免當事人隨意制造管轄連接點,從而導致管轄的不確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轄終107號裁定中明確,不宜以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
因此,商標假冒刑事案件后續的民事訴訟管轄不受刑事案件影響,仍應根據上述商標民事糾紛的司法解釋確定管轄。
02.
關于賠償額
(1) 繳納刑事案件罰金后,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由于商標假冒刑事案件中會依據違法所得判處被告繳納相應罰金,故在后續的民事案件中,被告往往會以其已經繳納罰金,應不承擔或少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作為抗辯理由。該抗辯理由較難獲得支持,原因在于刑事責任與民事法律責任應進行獨立評價,其罰金系上繳國庫而非向權利人支付,若因被告人上繳了罰金而影響了民事賠償數額的計算,顯然對權利人不公,不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故罰金作為刑事責任之一,不影響民事案件中賠償金額的認定,也不是酌定金額的考量因素。2
(2) 具有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基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被告實施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侵權獲利巨大”屬于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考量因素。而已經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被告,往往侵權獲利較高。因此在后續的民事案件中,具有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基礎。(2021)滬0115民初19128號等案件均適用了懲罰性賠償。
(3) 賠償基數的確定
若適用懲罰性賠償,需要有明確的計算方式確定賠償基數。而賠償基數的確定不必然參照刑事案件中用以定罪量刑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
首先,根據《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十二條的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包含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其計算標準與民事案件中“侵權獲利”的計算方式并不相同,因此不能簡單將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數額作為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
其次,除了侵權獲利之外,商標侵權民事案件的賠償仍可通過權利人損失、許可使用費來具體計算,該計算方式并未在刑事案件當中體現。
最后,刑民案件的證據標準不同,刑事案件中未作認定或者認定犯罪未遂的部分仍可能在民事案件構成侵權。
因此,賠償基數不能簡單以犯罪數額為基準,仍需根據刑事案件所固定的證據或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重新計算。
(4) 刑事案件調查費可作為合理支出被酌情支持
部分刑事案件中商標權人參與了調查,并支付了相應的調查費用,該部分費用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作為合理支出進行主張。在(2021)滬0115民初19128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商標權人客觀上參與了與本案侵權事實有關的調查、取證、鑒定等工作,因此酌情支持了其主張的部分調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