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3-05-30
直播平臺上,主播在直播間里一展歌喉、演唱熱門歌曲,或者在背景音樂里與粉絲互動“帶貨”;視頻平臺上,“草根藝術家”演繹自己改編的音樂作品并拍成短視頻,還有制作者混剪音樂,將多個MV片段湊成了“踩點視頻”……
近年來,直播和短視頻行業發展迅猛、形式多樣。在人人都是創作者的時代,原創歌曲和音樂卻不能“想唱就唱”。著作權保護的“警戒線”在哪里?哪些行為容易侵犯音樂版權?一旦侵犯,誰該為此買單?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業內人士和有關專家。 01. 主播唱個歌會侵權嗎 直播間里主播演唱、播放未經版權人許可的音樂作品的行為該如何定性?今年4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北京??萍加邢薰九c湖南映客互娛網絡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結果表明,此類行為由于不屬于“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的范疇,侵犯的并非表演權,而是涉案歌曲版權人的廣播權。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揚告訴記者,根據法律規定,表演權是指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機械表演’屬于后者,如在商場、酒吧等場所公開播放一些專輯歌曲;相應地也有‘活表演’一說,即表演者通過自身的動作、聲音等公開再現作品。” “網絡直播場景下,主播與網絡用戶同時處于同一虛擬的‘房間’,幾乎完全符合人們說的‘現場感’。但實質上網絡另一端的用戶接收到的是圖像聲音‘信號’,用戶并不在傳播現場,因此不構成著作權法中所說的表演行為。”李揚分析說,之所以認定為侵犯廣播權,是基于現行法律規定,廣播權主要控制的是對作品的初始傳播行為、轉播行為、播放接收到的廣播相關行為。具體而言,直播間內演唱或播放未經版權人同意的音樂作品,侵犯的是權利人所享有的廣播權中的初始傳播權利。 除了直播,短視頻作品同樣涉及音樂版權。那么,如果在短視頻作品中使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音樂作品,也會侵犯其廣播權嗎? “短視頻與直播不同,其使用未經許可的音樂作品,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短視頻中涉及專輯歌曲或MV內容等,還可能會損害唱片公司等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智信禾團隊錢珠琳律師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廣播權的區分,李揚認為,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受眾是主動還是被動獲取作品。“版權人行使信息網絡傳播權,將自己的音樂作品上傳至網絡空間,網絡用戶是主動方,可以自己選擇時間地點來獲得作品。直播則不同,網絡用戶只能在版權人選定的時間段內接收直播信號,比如‘直播表演’,此時版權人行使的是廣播權,用戶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李揚說。 02. 不開打賞就不侵權嗎 網絡直播、短視頻從誕生之初就與音樂密不可分。不少主播及制作者認為,在直播和短視頻制作中演唱或播放音樂屬于“自娛自樂”“記錄生活”“展示才藝”,本身沒有侵權故意,而且有的主播并未開啟打賞功能,不存在牟利行為。那么,這樣的行為也會侵權嗎? “網友熱衷于使用熱門歌曲制作短視頻等展示自我、記錄生活,對于文化傳承與傳播、豐富精神文化生活是好事,但好事不等于合法合規。”李揚表示。 記者查閱著作權法發現,該法第二十四條列舉了“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其作品”的十三類情形,包括使用者基于個人學習、教學研究、報道介紹等目的,在“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適度使用權利人的作品。 “然而大多數直播或者短視頻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的行為,都不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北京己任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呂沛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分析說,“直播或發布短視頻是一種形式而非目的,開放打賞功能與否、能否直接從直播行為中獲利,都不是判斷其是否屬于商業行為和是否侵權的根本標準。即便沒有開放打賞功能,流量往往也能‘變現’,包括可以提升商業價值、吸引帶貨或贊助、獲取平臺粉絲激勵金等,最終仍可獲得商業利益。因此在直播間或短視頻中使用他人音樂作品構成商業性使用的可能性較大,在未獲得有關許可的情形下很容易侵權。” 03. 主播和平臺誰該擔責 直播間發生音樂侵權行為,著作權人該向誰追究責任? 記者嘗試在多個知名直播平臺申請注冊,發現在用戶注冊過程中,平臺會要求申請人簽署一份諸如《創作公約》《直播主播入駐協議》之類的“保證書”,一方面明確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屬性,另一方面要求主播知悉侵權風險,要求主播承諾使用平臺直播服務期間產生的所有成果(包含自行上傳、使用的內容)均為主播本人原創或已獲得第三方權利人充分、合法、有效的授權。 對此,錢珠琳表示,網絡直播的主體一般包括直播主播、直播平臺運營者兩方。直播平臺運營者往往不會在主播直播過程中直接參與策劃或干預主播的內容選取。在這種情況下,一旦涉及侵權,主播就是該音樂侵權行為的直接實施者,應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那么,直播平臺運營者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嗎?李揚指出,直播平臺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主要看其對平臺主播的侵權行為是否明知或應知。如果明知或應知,則平臺需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如果不明知或應知,則需判斷其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即平臺在接到權利人侵權通知后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如及時下架視頻、斷開鏈接等),防止損害進一步擴大。如果采取了必要措施,則平臺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呂沛對這一觀點表示認可,并補充說:“若平臺在和主播、用戶的協議中規定所有直播或短視頻內容由平臺享有著作權,那么一旦內容涉及侵權,平臺應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04. “想唱就唱”必須獲得授權 《2023中國網絡視聽發展研究報告》公布的數據表明,截至2022年12月,短視頻用戶規模達10.12億,網絡直播用戶規模達7.51億,兩者的市場規模合計達4177.9億元。在如此龐大的流量市場中,專業主播和普通創作者們如何避免“唱首歌都侵權”的情況發生?如何安全、合法地進行音樂上的視聽創作或表演? 記者查閱有關資料發現,為盡可能適應網絡平臺商業模式、減少訟爭,現在許多平臺都與版權方或者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合作搭建“曲庫”,包括孵化“原創歌手”、創新“音樂版權結算標準”,以確保平臺用戶可以直接、合法地使用相關音樂。 呂沛表示,“只要從版權方獲得授權的范圍足以覆蓋短視頻創作者的使用場景,就是合法安全的,這是平臺方有益的探索,值得鼓勵和推廣。”錢珠琳表示認可:“直播平臺應進一步提升版權合規方面的治理水平,在平臺的正面作為下,會有更多著作權人與平臺達成合作共識,積極落實版權登記、使用許可。這樣不僅可以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還能為有關音樂作品提供更多曝光機會,形成合作共贏的局面。” 在今年4月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主辦的“視聽作品詞曲作者著作權保護國際研討會”上,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要“避免讓廣大音樂原創作者淪為創作‘苦力’,實現創作繁榮和文化繁榮”。 受訪專家均表示,這與著作權法所明確的保護權益、鼓勵傳播兩個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在加大監管力度與提升群眾法律意識層面上,李揚表示,新平臺打開了文化傳播新方式,嚴堵不如疏引。有關機構不僅要監管,更要想辦法采取公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方式,積極宣傳著作權法相關內容,讓更多公眾了解到侵權與合法使用的邊界在哪里,指明合法使用作品的渠道,保護好創作者的智慧和創作原動力。 “只有在尊重原創的基礎上‘走出去’,才能激勵創新、激活表達,為文化傳承與發展培育沃土。”李揚最后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