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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老撾申請辦理工業產權登記的文件要求有了新變化?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3-07-19

          根據最新消息,老撾工業產權 (IP) 相關事務(包括商標、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相關文件不再需要公證。


          老撾工商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知識產權局(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于2023年6月26日發布了第0973/DIP號通知,并于2023年6月26日生效。通知聲明:根據2017年11月15日第38/NA號《知識產權法》、2023年3月30日第0440/IC號決定、第0438/IC號決定、第0436/IC號決定、第0435/IC號決定及第0434/IC號決定,2023年6月26日及以后在老撾知識產權局遞交申請時,以下文件不再需要公證:


          委托書 (POA)

          發明權轉讓契約(Inventorship Deed of Assignment)

          轉讓聲明 (DOA)

          許可協議(Licensing Agreement)

          名稱/地址變更聲明(Declaration of Change of Name/Address)

          其他相關文件


          此外,當地知識產權代理人應對所提交的委托書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如有任何疑問,知識產權局會對每個具體案例進行核實或要求提供額外證明。


          該決定不僅促進和改善了向老撾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和其他注冊相關文件的程序及步驟,為申請人向老撾知識產權局準備和遞交工業產權所需文件帶來了便利,同時,亦為申請人節省了預算和時間,使其能夠在該國獲得更早的申請日,更好的保護其工業產權,并制定相關的商業計劃。


          通知書原文如下:


          從此,在老撾遞交工業產權申請所需文件公證的要求已經成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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